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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国内家族信托被强制执行第一案,看离岸信托被击穿的可能

发布日期:2021-04-16

当被第三人追债,放在信托里的财产会不会被强制执行?这是一直以来大家关心的问题。

首先,来看武汉中级人民法院这个案例,这是首例涉及国内家族信托的案子,也是首例国内家族信托财产被法院冻结的案例,非常具有借鉴意义。

案件经过如下:

1977年的杨女士起诉1983年张女士获得不当得利,过程中要求法院保全财产,法院遂查封、冻结了张女士名下的财产。

其中,冻结的财产就包括张女士作为委托人、其与杨女士丈夫胡某非婚生的儿子作为受益人,在国内设立的家族信托财产1180万元。

随后,张女士提出异议,请求解除对信托资金的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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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女士的理由如下:

1、冻结是违法的。

从保全合法性的角度分析,案涉信托资金受法律保护,法院不应对其实施财产保全,已保全的应立即解除。

2、冻结是不人道的。

该家族信托是胡某出于法定的抚养义务,为他与张女士的非婚生子设立的,基金所获收益用于儿子的生活、教育等开销,冻结是不人道的。

最终,法院中止了对信托收益的执行,即信托可以继续正常向受益人张女士的儿子支付生活费,但依然驳回了张女士对信托资金解冻的申请。

法院给出的理由如下:

1、对信托基金收益权的冻结可以解除,案外人张女士的儿子对此享有排除执行的权益。

2、对信托资金的冻结不能解除,此冻结不属于对信托财产的强制执行,不违法。

其实,就家族信托是否会被强制执行,按照国际惯例,有两个主要方面:

1、  信托是不是欺诈信托?比如设立的财产是否合法、是否恶意避债等。如果是,则一开始就是无效的,击穿。

2、如果在设立的家族信托中,委托人可以自由地支配其中的资产,那么信托也会被击穿。

近年来,赴美、赴港上市的企业逐渐增多,实际控制人普遍采用层级架构下的离岸公司控制上市公司股权(如BVI的VISTA结构),从而达到间接持有国内财富的目的。为实现财富的安全传承及相关风险的规避,大股东普遍采用离岸信托的形式。希望借由信托特有的“防火墙”功能,将企业股权的受益权、管理权、所有权相互隔离。

有了离岸信托就真的可以高枕无忧了吗?

离岸信托会被击穿吗?

如何尽量规避此类风险呢?

(一)信托设立的时间特点

 上市前搭信托架构

 通常上市前搭建信托架构,在上市文件中必然有大股东信息披露,基本上意味着夫妻双方(或家族内部)已就BVI间接分别控制国内资产达成共识,双方在上市前对预期利益已做分配,则可以避免公司上市后,由于股权纠纷对上市公司造成不利影响。 (二)信托设立是否合意的法律后果 1、合意搭建视为对共同财产的合意处理。 从家事因素影响的角度来看,即使信托设立所在地或管辖法院在境外,但在确定实体权利时,境外法院一般仍需参照中国大陆的法律。《婚姻法》第十七条、《民通意见》、第八十九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五条》都是在处理跨境股权纠纷中极为重要的法律依据。 如果在信托架构搭建和信托条款受益角度好好把握,即信托是基于双方合意或虽然没为一方设立,但配偶另一方权益未受实际损坏,可避免法律风险。 

2、单方搭建需要综合评判信托效力。  

“完全没有”为配偶另一方利益考量的单方信托,是最终经不起挑战的。此外,即使信托经受得了挑战,但设立信托的目的也不一定能达到。 (三)信托委托人身份国籍的影响 大多数国家采用属人或居住地主要确定法院是否对离婚、婚内财产争议、财产保护等诉讼案由是否有管辖权。因此,如涉及外籍身份,在设计具体信托条款时,应考量信托条款设计对未来可能存在的争议的内容。 想要通过离岸信托或设立其他离岸公司的方式来保护资产不是万能的,但是保护财富隔离风险的工具必须应用,企业家们也亟需重新审视自身离岸资产的安全性。 

当然,做到如下几点,安全性会高出不少: 

离岸信托设立风险的“痛点”
1.设立信托的时机;

2.与配偶的合意;

3.法院禁令、披露令的处理;

4.离岸信托的独立。 

跨境信托架设的专业建议
1. 设立离岸信托时应充分咨询境内外专业人士;

2. 在夫妻关系恶化时期应尽量避免相应的资本运作;

3. 审慎对待法院禁令、披露令;

4. 充分协商解决财产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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